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到朋友圈被罚1万元且开除?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某妇产医院开展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扣发薪酬。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员工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公司强制员工转发广告到朋友圈的案例着实不少,更有甚者还不准设置三天可见,头像也要强制更换,若有不从轻则扣绩效降工资,重则终止劳动合同,直接让员工卷铺盖走人。
此次法院判决,明确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也是引导企业审视自身角色的契机。
用工单位让员工转发朋友圈,有网友表示这种情况很常见。
有网友表示,用工单位的朋友圈的转发与否是个人自由,不能强迫。
还有网友表示,转发朋友圈可以,但那是“另外的价钱”。
更有网友表示已关闭朋友圈,不发也不看。
日常工作生活中,你的朋友圈被“强制”过吗?公司考核要求员工发朋友圈合理吗?朋友圈是否需要服务于工作?距离“朋友圈自由”还有多远?对此,你怎么看?你发朋友圈什么内容最多?欢迎到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综合央视新闻客户端、人民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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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离朋友圈自由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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