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乐至县的林乡(化名)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房屋产权证已经办下来了,却迟迟到不了自己手里,办按揭贷款的银行说,产权证原件要作为抵押依据由银行“保管”, 但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又会给林乡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点击查看此前报道>>>
乐至农商银行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呢?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专家。
(资料图片)
分
析
若无事先约定
银行扣押产权证无法可依
“银行强制扣押产权证无法律依据。”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应欣认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银行办理按揭买房实际上是以房屋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形成借款人为债务人,银行为债权人的抵押关系。因此,房产抵押无需转移占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银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根据住建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后产权证应由抵押人(即业主)收执。
不过,唐应欣也提醒,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房产证由银行保管产权证,则按约定履行,业主应该注意,有的银行作为合约的强势方会在合同中对此要求,但若是银行强制扣押产权证则无法律依据。
“银行保存这个借款人的产权证原件,实在没有必要,从某种意义上也侵犯了借款人的利益。”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也认为,监管方应当明确相关规定,不必强行要求将借款人的产权证收在银行。
建
议
银行管控风险手段应更便民
公共服务应减少使用原件
同时,董希淼认为,在相关部门提供孩子登记入学等公共服务时,也可以适当减少使用产权证原件的做法。
“这些信息都可以查得到的,要原件证明真的给老百姓带来很多麻烦。”董希淼进一步呼吁,政府应该加强数字化建设,提高数字化水平,提高便民服务力度。通过科技手段共享包括房产信息、工商登记、税务信息等,打破数据孤岛,最大程度上为群众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研究员何青认为,在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大力提倡的“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大背景下,相关政策亟待优化,各金融机构应当重视改善。他建议,随着数字政务建设的持续推进,证明类信息完全可以通过政务系统直接查询,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取消要求市民提供原件的相关规定。银行也应优化其风险管理的措施方式,通过更便民的手段去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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