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助力消费者依法依规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支持下,3月11日起,“四川日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开启,助力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
成都网友张先生通过该平台反映,他在双流区一家理发店充值600元成为会员,享受该店洗剪吹等服务7折优惠。近期,该理发店重新进行了装修,店名进行了更换,现店方告之原商家的会员需要充值1200元升级享受更高折扣,如不充值则只能以现在的新价格继续交易。“消费者不同意,他们就规定下个月不能按原来会员的更优惠的价格使用。”张先生想咨询该做法合法吗?能否要求退回尚剩余的200多元余额?
对此,四川在线民情记者采访了“四川日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中“律师帮帮团”成员、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锃康。
张锃康律师。(图片由当事人提供)
据了解,张先生的钱是交给此前的某艺国际理发店的,而现接手经营的为某梵国际理发店,某梵国际理发店告知与某艺国际理发店直接无债务债权关系,但表示愿意承接此前某艺国际理发店的会员。
类似该起消费纠纷,原A商家是否有权未经会员同意,将会员转移给后接手的B商家?
对此,张锃康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A商家未经会员同意,没有权利将会员甩给B商家,该做法即业界所说的“甩客”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若遇到被“甩客”情况,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反映。
消费者如果同意将会员资格转到B商家,但B商家借此涨价,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张锃康律师认为——
消费者原系A商家的会员,即与A商家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现B商家表示愿意承接A商家的会员,即B商家做出了代A商家继续履行其与会员建立的消费合同的承诺。因此,B商家应按照A商家与会员达成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B商家能否涨价,以及消费者不接受涨价能否要求退款,应按照消费者与A商家的合同条款处理。如合同未就能否涨价进行约定,B商家单方涨价的行为即没有依据,消费者可以不接受涨价。如B商家拒绝按合同约定价格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剩余款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川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为您开启
即日起至3月底,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您可以24小时随时反映在日常消费中遇到的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购物陷阱、不合理条款等消费问题。
您的反映和诉求,我们将及时转交我省各级消保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进行办理,及时维护您的正当权益。督办的同时,四川日报全媒体民情栏目还将对典型案例办理情况予以跟进报道。
同时,3·15“律师帮帮团”正式入驻川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多位消费维权领域王牌律师团队,为全川网友的每一次消费维权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一起向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吧!
参与方式
方式一:点击下方的图片直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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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打开四川在线客户端,在首页幻灯区点击平台页面进入,按提示进行留言。
方式三:扫描二维码进入“四川日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
方式四:点击四川在线“四川日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活动网址进行留言。(点击链接进入(https://ly.scol.com.cn/wzscpro/complain/for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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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起,四川日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开启助力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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