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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铭切瓜“3·15”特别报道④丨店铺购买刷单服务后效果不好,“服务费”能不能要回?法院:违法行为,自行承担损失

  • 2022-03-14 13:56:09 来源:川观新闻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编者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网络消费日益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在过去一年中最高法出台了网络消费司法解释,让网上购物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将到来之际,成都互联网法庭陆续发布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四川在线小铭切瓜栏目选取了网购“限时促销价”行为、网购电子产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并邀请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规范网络消费行为,防止消费陷阱,共促消费公平。敬请期待!

在今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其实,在此之前,成都互联网法院就审理过类似的案件。店铺购买刷单服务后效果不好,“服务费”能不能要回?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为此,3月14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成都互联网法庭庭长纪雯丽,一起结合店铺购买刷单服务后效果不好,“服务费”能不能要回的典型案例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了一家店铺出售商品,因偶然在抖音上看到被告某信息公司的广告,称可以为店铺作代运营服务,轻松提高产品销量。于是,双方随后签订了《网络代运营合同》及《服务协议》,约定由某信息公司采取刷单改销量的方式为王某的店铺提高关注度进而提高店铺商品的销售量。

期间,王某先后向某信息公司支付了服务费4万余元。但是,此后王某店铺仅售出8单商品,回本200余元。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应当依法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遂起诉至法院。

成都互联网法庭认为,“刷单”并不产生真实的交易,而是原、被告通过恶意串通,由原告承担有关费用,再由被告雇请刷手,购买原告经营网店的商品,以达到提高原告经营网店的销量或信誉的目的。

“刷单行为”不仅扰乱网购市场秩序,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在网购交易平台上,消费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向销量高、信誉好的商家购买商品,这样选择通过刷单等不诚信的经营手段虚假提高自己销量、信誉的商家则会因此受益,而恪守正常交易秩序的商家则会因此受到挤压,久而久之,必然会形成“劣币驱除良币”的互联网营销生态,严重扰乱了网购市场的公开竞争秩序;其次,“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仅将产生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家的“刷单”行为买单;而且还制造了商家不真实的销量、信誉,妨碍了消费者对商家销量、信誉等的正确选择和判断,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等的合理知情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委托被告刷单的行为,目的是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信誉,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身具有过错,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故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信息公司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法院未支持王某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但对某信息公司通过为店铺“刷单”虚构销量并收取服务费的不诚信行为仍持否定态度。

某信息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对互联网平台销售行为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线索法院已依法移交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易方式灵活多变,经营活动参与者应该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性发展创造条件。

标签: 自行承担 违法行为 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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