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孟女士婚后生育有一子小张。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后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根据法院调解书,4岁的小张由孟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应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同时张先生享有探视权。离婚两年后孟女士再婚。现任丈夫与小张关系十分亲密,对外也是父子相称。张先生离婚后经常在外地,与孟女士以及孩子的联系很少。调回当地之后,张先生表示要探望孩子。孟女士认为张先生的探视可能影响现任丈夫与小张的关系,不利于小张身心健康,且张先生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遂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我们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不经法院裁判任何人不得限制、剥夺、阻碍探望权的行使。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当成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碍。张先生仍然可以探望小张。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孟女士可以根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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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和未支付抚养费,还能探望孩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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