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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受贿!广西两名官员分别获刑11年、10年2个月!

  • 2022-03-16 10:42:36 来源:桂林发布

获刑11年!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正处长级干部周叱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2年3月1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正处长级干部、南宁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叱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叱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百万元;对周叱退出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叱利用担任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局长、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兼)、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兼)等职务便利,为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郑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323.004762万元。其中,周叱个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56.404762万元,与他人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566.6万元。周叱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退出全部受贿所得财物。

被告人周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323.0047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受贿中,周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叱有300万元受贿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叱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周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维持原判!博白县原县长罗培球受贿罪案二审宣判

2022年3月1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博白县原县长罗培球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开庭现场

经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时任博白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被告人罗培球接受梁某某、黎某某、连某某、李某、曾某、李某某、庞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0.7万元。容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罗培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罗培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开庭现场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罗培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罗培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罗培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罗培球退出了赃款388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培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李某某、庞某某、梁某某、刘某、李某好处费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培球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到的4根黄金金条,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罗培球退出的赃款388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罗培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丨广西高院、南宁中院、玉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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