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广西梧州岑溪市的媒婆王大妈为同村的陈远介绍对象,并陪同他外出相亲。相亲结束后,王大妈搭乘陈远的车子返程,王大妈在下车过程中,不慎碰到车门仰倒在地。
听到惊呼声,陈远急忙下车与母亲林芳合力将王大妈抱回屋内椅子上坐着,拿止血贴贴在王大妈的左手背,在王大妈后脑红肿部位涂上万花油,并给王大妈喂食人参和热粥。王大妈进食后,发生呕吐现象。一个小时后,王大妈的情况未见好转,林芳打电话通知王大妈的儿子李明。李明立即通知村医到场诊治。李明赶到现场后,打电话叫来了医院的救护车将王大妈送到岑溪市的医院抢救,王大妈被送入急救室进行头颅手术抢救。出院后没多久过世。
2021年4月6日,王大妈的亲属将陈远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3481元。王大妈亲属称,王大妈受陈远雇请在工作中受伤死亡,陈远既是雇主,又是唯一受益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远辩称,他没有雇请王大妈做媒人,也没有雇请王大妈帮他介绍对象,恰恰相反是王大妈串通3个媒婆为了谋取他的媒人钱主动为他介绍对象。2020年9月5日晚,王大妈主动到他家里说要介绍一个对象给他认识,次日王大妈安排他到岑溪大业镇,又安排相亲的女孩从岑溪市区到大业镇。
除此之外,王大妈还安排他接第二个媒婆。他到大业镇时,王大妈还安排另一个媒婆过来。他要给谁红包、给多少红包都是王大妈安排。当天他为此支出红包钱1000多元。
陈远认为,王大妈跌倒完全是其个人原因造成,与他没有关系。在整个过程中,他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王大妈的亲属自述王大妈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平时需按时服药。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赔偿责任分摊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陈远在相亲活动中作为接送人员,对乘车人员在上下车及行驶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乘客王大妈下车时,陈远显然未尽到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以及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致使王大妈下车碰到车门跌倒,造成头部严重受伤。而且,王大妈当日13时左右跌伤头部,陈远没有第一时间拨打医院电话呼叫救护车到来救治,直到14时30分左右才打电话通知王大妈家人到场,是王大妈家人拨打医院电话呼叫救护车救治。陈远的迟延行为致使王大妈未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陈远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王大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是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且年事已高的老人,明知自身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在搭乘车辆下车时,应当自行注意周边环境,注意避免自身风险,在险情发生后,更应该主动告知自己的伤情,让对方及早将她送去救治。王大妈没有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应该自行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过错程度等因素,对王大妈死亡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由王大妈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陈远承担20%的民事责任。
经核算,因王大妈的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13481元。陈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王大妈的亲属42696.2元。王大妈之死,更多责任在于王大妈自身原因,对于王大妈的亲属主张陈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岑溪法院判决陈远赔偿王大妈的亲属42696.2元,驳回王大妈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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