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寇敏芳
3月1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不仅判刑、罚款,还必须按要求修复土地。该案是宜宾市首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件。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代表宜宾市翠屏区某养殖场与刘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刘某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某村约15亩林地承包给某养殖场,期限为10年。
2021年1月,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被告人唐某某、黄某、串某、宋某、郑某、唐某、徐某以修建养猪场为名,在明知该土地未经审批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联系并允许某建筑工地将弃土运到该处堆放。经测绘:黄某等人占用林地、耕地面积共计23.84亩,耕地已丧失种植能力不能继续耕种,林业生产条件已完全改变,需要客土及熟化种植土才能恢复原有种植条件。
2021年7月4日至5日,被告人黄某与李某(另处)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某村李某承包地内让洪某堆放弃土。经测绘:黄某非法占用耕地3.63亩,耕地已丧失种植能力不能继续耕种。
法院受理案件后,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如进行生态修复后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最快速度科学修复案发地的生态环境,立即联系公安、检察院、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召开翠屏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联席,针对本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尚未有效实施生态修复展开讨论,建立翠屏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翠屏区思坡镇人民政府随即与本案有修复生态意愿的被告人就生态修复展开磋商,6名被告人与思坡镇人民政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思坡镇人民政府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修复方案对被毁的林地进行修复。6名被告人按照翠屏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修复标准对被毁的耕地进行修复,自愿缴纳了88730元生态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唐某某、串某、宋某、郑某、唐某、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的耕地和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综上,法院综合七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系累犯,是否主动缴纳罚金、是否主动修复生态,有无再犯罪的危险等,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唐某某、串某、宋某、郑某、唐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令唐某某、串某、宋某、郑某、唐某、徐某六名被告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该案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如何启动、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人、在生态磋商及生态修复中各职能部门如何分工协作、多个赔偿义务人责任如何分配、自愿修复生态后的量刑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的衔接等问题作出了有益探索。目前,翠屏区思坡镇人民政府与六名被告人正在对被损毁的土地开展补种复绿和耕地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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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宜宾市首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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