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武汉市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过去,最大变化是企业在注册时,住所登记由登记审批制改为申报承诺制,只需填报一张《承诺书》即可。
《办法》对武汉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都适用。全文共计13条,具体规定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适用范围、经营要求、登记方式和放宽条件及监管职责等内容,与现行《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突出以下内容和特点:
登记方式突出“便”。住所登记由现行的登记审批制改为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只需填报一张《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申请人负担大幅减轻,便利度大幅提升。
住所资源突出“放”。大力拓展“一址多照”登记适用范围,将集群登记放宽到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运营管理单位、“三所”(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并增加工位号登记形式,进一步释放和利用有限的场所资源,更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需要。同时,适应平台经济发展需求,打破实体场所登记限制,允许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以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
申请材料突出“减”。大幅减少提交材料种类和数量,除实行申报承诺制大幅压减材料外,对少量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特殊情形,最大限度减少提交材料。
监督方式突出“新”。改变传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度,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据悉,《办法》坚持“能放即放、能减即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外,能放开的场所资源尽量放开,能精简的材料尽量精简,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并重。一方面,从放宽准入限制、简化登记手续等入手,最大限度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约束力度,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办法》将配合国务院出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记者刘畅、通讯员李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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