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涵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是各类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省民政厅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适度放宽认定条件和范围
《办法》提出将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的认定条件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在“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中,将残疾等级拓展至三级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二级以上肢体残疾和一级视力残疾;在“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中,将认定对象范围拓展至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简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办法》确定了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的地方实行一级办理,明确各级责任,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刚性环节,进一步简化优化了认定程序,方便了群众办事;大幅度缩短了办理时限,明确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进一步完善救助供养制度
《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一致”,为基层认定“无生活来源”提供了依据。进一步细化了国家和省里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新要求,对救助供养形式、动态核查、容错纠错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规定。
推进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均等化
《办法》还明确了“在县(区)级或市(地)级区域性中心供养机构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可按照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受救助服务均等化”,落实了中央关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确保在同一机构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公平、适度统一的供养服务。(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郭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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