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环境卫生,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日前,惠城区政府发布《惠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
《管理办法》明确,惠城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倾倒、排放、贮存、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区域内的跨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活动。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和任务,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日常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在城市道路抛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等。
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会同区交通运输、区自然资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卫星遥感、在线监控、远程控制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排放等处置活动的监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信息及运输企业违法行为情况,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加工利用等处理的台账,记录建筑垃圾产生的来源及处理去向,并采用电子或纸质的联单信息作为录入管理台账的原始凭证。
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据悉,惠城区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建设项目待建或停工工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施工单位是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具体落实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
单位或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产权人(或所有人)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共同责任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倾倒前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依法分类、投放、收集建筑垃圾,及时消除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未经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装袋方式或者其他密闭方式,将建筑垃圾投入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运送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理再利用,或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
临时贮存点每5日至少清运一次
根据《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地点和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向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核发《惠州市惠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建设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车辆的相关信息纳入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遵守国家和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并与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场所保持防护距离。固定消纳场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监测数据应当上传至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惠城区外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在本区消纳。如需消纳,应当向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消纳。
惠城区政府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资源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返退等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举报或投诉
《管理办法》明确,如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堆放50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置建筑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达1000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区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或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南方日报记者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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