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壮年的汪天高在外地务工时遭遇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此后,婆媳因如何分配汪天高死亡所得的赔偿款引发纠纷。汪天高的母亲说,自己出钱给儿子办了丧事,儿媳妇则拿了赔偿款带着孙女回了娘家,她多次上门理论却分文未得。汪天高的母亲只好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儿媳妇支付因儿子死亡获得的赔偿款份额。
交通意外身故后“一地鸡毛”
【资料图】
2013年2月21日,汪天高与文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小汪。文怡、小汪和汪天高的母亲汪梨苏在忻城县生活,汪天高则外出到广东省恩平市务工。
2021年7月1日,在恩平市的汪天高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汪天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所属的石家庄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文怡及小汪、汪梨苏达成“平安调解协议书”: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中,按责30%赔付共53.4万余元给她们3人。汪天高所在单位因汪天高死亡,向文怡支付了2万元;亲友因汪天高死亡给予文怡慰问礼金共1.3万元。事后,文怡、小汪、汪梨苏就如何分配上述款项起了争执。
婆媳打官司分赔偿款
汪梨苏将文怡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汪梨苏请求法院判令文怡支付汪天高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中的19.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保全费1479元。汪梨苏对法官说,文怡获得赔偿款后,应该与她和小汪平分。但文怡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她多次找到文怡协商分配赔偿款事宜,都没有结果。文怡怠于向她支付这笔款,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文怡认可因汪天高死亡获得赔偿款总额53.4万余元,汪天高单位给了2万元以及收到亲友礼金1.3万元,共计56.7万余元。但她认为,单位给的2万元性质不明,收到的1.3万元礼金已在办理丧葬事宜中全部花光,均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分配。此外,她认为小汪年纪还小,应该多分赔偿款。
儿媳须支付近20万元给婆婆
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汪天高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尤其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此,该赔偿款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对该款项享有分配权的主体为汪天高的近亲属,即汪天高的母亲汪梨苏、配偶文怡、未成年女儿小汪。
柳城县法院指出,赔偿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的亲属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有无生活来源或需要照顾的情形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充分救济主要或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供养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汪梨苏、文怡和小汪,都与死者共同生活且关系密切,因此3人作为共有人,有权参与赔偿金的分配。
汪梨苏主张的赔偿款分配方案中,将其已合理支出的费用扣除,并按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责任分担比例,将被抚养人生活费相应扣除后,其与文怡、小汪享有均等的份额。对于汪梨苏的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即扣除相关费用支出后,汪梨苏、文怡、小汪等额分配的数额为每人14.1万余元。
文怡在庭审中自认收到汪天高单位因其死亡而支付的2万元,以及在办理后事中收到亲朋好友给的慰问礼金1.3万元,这两笔款都因汪天高死亡而获得,是向死者近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应该在汪梨苏、文怡及小汪之间分配。这两笔款项共计3.3万元,应计入赔偿款总额进行分配。
汪梨苏提出因文怡占用赔偿款而逾期向她支付产生利息,因汪梨苏、文怡及小汪对赔偿款的分配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约定赔偿款给付时间,文怡对这笔款是合理保管,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存在违约行为。汪梨苏主张支付赔偿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因文怡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而引发本案纠纷,汪梨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费,该费用是汪梨苏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汪梨苏因文怡的行为产生的损失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柳城县法院作出判决:
文怡支付汪天高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中的19万余元给汪梨苏,支付保全费1479元给汪梨苏。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标签: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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