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识,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8月22日起,桂林市公安交警部门针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实施“安全教育点对点”新教育举措。
【资料图】
今天是实施首日
先来看看教育现场↓
01
8月22日上午9时30分许,在七星区自由路与穿山路交叉口的交警岗亭旁,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郭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七星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停,并带至岗亭旁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点。“扫这个二维码,录入你的信息,然后阅读文明出行承诺书,观看交通安全教育警示片。”民警告知郭某如何自行完成交通安全教育学习。
在观看完警示教育片后,郭某在民警的指导下,“自拍”确认身份信息后,完成了学习。民警再次告知其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危害,并叮嘱其之后驾乘电动自行车都要佩戴安全头盔,后对郭某予以放行。
02
上午10时许,在十字街路口,一名阿姨驾驶共享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秀峰交警拦停。阿姨表示自己不知道如果取下共享电动车上的头盔使用,所以没有戴上。对此,民警用手机向阿姨演示了一遍,帮其取出头盔后,将其带至学习点。随后,阿姨在民警的耐心解说下,完成了此次“安全教育点对点”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
据统计,截至22日下午15时
市区共有293人次
因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接受了“安全教育点对点”的学习教育方式
01实施背景
近年来,交警部门一直重点纠正、教育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期间,针对我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般会采取三种教育方式,即抄写交通法规、签署文明出行承诺书、参与义务劝导活动;同时还有部分路口设置“交通安全学习点”,让违法当事人在此观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旨在让市民进一步学习交通法规,提升自身文明意识,共同维护城市交通文明。但这些措施在实施时存在一定限制,如地点局限、内容有限,同时受教育人数较少(因为场地所限)等。
02法律背景
2022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行为人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定性为违法行为。
03实施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的安全教育工作机制,让市民更加便捷、有效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桂林公安交警部门推出“安全教育点对点”新教育举措。即交警在纠正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时,让违法当事人扫描“二维码”,在自行录入个人身份信息后,即可在手机上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或常识的学习,待学习完毕后再进行“自拍”确认违法当事人身份。
这一举措的实施,不仅消除了时间、地点上的限制,也确保了违法当事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便于交警部门对违法信息的收集与统计,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消除交通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公安交警部门将会视情况不定期对多次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进行曝光。
蜀黍有话说
采取纠正和教育违法行为人的方式,可以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预防违法,既有利于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希望通过此次新举措,让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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