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成功应聘广西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将年龄、学历等造假,工作19天后因履历造假被拒用。王某是否应该获得报酬?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01
男子以候选人身份上班
因履历造假被拒用
2019年,广西某集团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招聘冷链项目公司副总经理一名,岗位招聘要求为: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等。而王某向猎头公司递交的简历显示他的基本情况为:44岁,硕士学历等。
猎头公司遂将王某推荐给广西某集团公司。因该公司着急用人,王某于2019年11月10日作为候选人到该公司报到。
之后,猎头公司对王某进行背景调查证实,王某实际年龄为51岁,第一学历为大专,与招聘条件不符。此外,他所提交的毕业证原件上的信息有篡改的嫌疑。于是,猎头公司撤回该推荐。
因王某履历造假,2019年11月29日,广西某集团公司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
02
工作19天有无报酬?
双方争执不休
王某以候选人身份在该公司工作了19天,却未获得报酬。他遂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广西某集团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资3.75万元;
差旅费、通讯费、体检费等1万多元;
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86万元。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西某集团公司支付王某劳动报酬11637.9元及差旅费360元。
广西某集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该公司认为,
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王某存在以欺诈手段致使该公司违反真实意愿与其协商建立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公司造成损失。且王某也承诺因弄虚作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因此不应支付王某任何费用。
王某则认为,
他的相关信息资料由猎头公司提交给该公司,经过层层面试审批确定了该职位,其间他也非常努力地开展了工作,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03
付出劳动应该获得报酬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5316元工资
法院认为:
王某隐瞒真实工作履历、年龄、学历会影响广西某集团公司的判断,以欺诈的形式与该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无效。但王某在候选期间确实为该公司付出了劳动,该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双方未就劳动报酬达成协议,王某也不符合应聘职位的录用条件,故王某单方提交的薪酬标准不能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按照广西2019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王某的劳动报酬。
由此,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
广西某集团公司支付给王某工资5316元,差旅费360元。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通讯员 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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