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讯(记者 乔晓莹)3月18日,记者从南宁市住建部门获悉,日前,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文,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和办公类房屋水、电、气收费价格标准作出调整。
据介绍,凡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房屋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和办公类房屋,经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核实同意的,房屋水、电、气收费可以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要注意的是,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申请房屋水、电、气收费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的,均需填写《南宁市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商业和办公类房屋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标准申请表》, 由小区物业公司对房屋实际用途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若小区无物业公司的,可以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初步核实并盖章,申请表最终经所在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进行核实后盖章确认。
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持已核实的申请表,到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请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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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商办类房屋用于居住的水电气可按民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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