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
情侣双方互送礼物的行为经常发生
(相关资料图)
但对于钱款的性质
一般既无书面的凭证又无相关说明
若恋爱关系结束
要求返还财物时
一方称是借款
一方却说是赠与
那么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
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典型案例
我们是普通朋友,这几年转给你的18万是借款,要尽快还给我!
我们是恋爱关系,这明明是赠与,凭什么还?
垫付你女儿的学费、修车费用等都是你管我要的钱,我出于对朋友的关心和仗义才借给你的。
你胡说!那些钱都用在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旅游、购物以及日常消费,其他还有一些是送我的礼物,不能因为我们现在分手了就翻脸不认了吧!
近日,青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男)称:
自2019年起,被告李某因日常生活所需陆续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朋友的关心,多次通过微信、现金、银行转账、为被告购买手机、为被告女儿缴纳上学费用、为被告支付维修汽车费用等方式向被告李某支付借款 18 余万元,未出具借据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 18 余万元。
被告李某(女)辩称:
在 2019 年至 2021 年间,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长达 3 年,期间相互的转账均用于共同生活包括旅游、购物、互赠礼物等,后双方和平分手,且原告向被告的转账存在着多次有经常性、持续性、日常性和金额小等特征,这完全符合恋爱期间的赠与。
双方的转账都是用于日常开支,原告作为成年人自愿与被告谈恋爱,自愿在恋爱期间赠与被告钱财,不能因为日后分手而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被告索要。
更何况原被告在一起的日子里,被告已经将原告赠与款项用于二人的日常消费,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2021年间,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余万元,原告还提交其购买手机、为被告女儿缴纳学费、为被告支付维修费的收据,证明其总计向被告支付了18余万元,以上款项均未出具借条或欠条。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的意思表示。
而本案中,原告刘某虽然不承认与被告李某系恋爱关系,但通过原被告之间 2019 年-2021 年的频繁详尽、琐碎、生活化的微信聊天记录,“520”“521”转账并备注“宝贝节日快乐”等转账内容可以认定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并非原告刘某所称的普通朋友关系。
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均存在向对方转账的事实行为,或者为对方消费转账付款的事实行为。基于原被告二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在同居生活期间相互转账的经济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不能必然认定为借贷关系,同时二人之间转账存在多笔小额转账符合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特性和普遍习惯。
法官提示
在此,告诫恋爱中的男女,表达爱意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如确系恋爱期间发生借款,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发生纠纷,基于恋爱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原告则需要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提醒
恋爱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
但是“赠与”和“借款”还是要明确清楚
才能维持成年之间的体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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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关系中情侣双方互送礼物的行为经常发生但对于钱款的性质一般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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