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范围内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再审批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审批办理时限从规定的12天减少为零
本报讯(记者周文俊 通讯员王卫国)12月28日,市发改委印发《关于优化桂林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规范〔2021〕6号),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再逐一进行收费标准审批。
今后,实行政府定价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收费单位自行对照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林业园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建设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即可执行相关收费。
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以前停车场收费标准审批需要经过收费单位向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材料,待初审符合要求后,在规定的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内办结。执行新规定之后,则无需再到市发改委和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
据介绍,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范围包括七个方面:一是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小区或单位围墙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依法施划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收费停车位;二是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场所配套停车场;三是驻车换乘停车场;四是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的停车场;五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六是市区范围内所有旅游景区(点)配套的停车场;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市发改委对市区范围内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再逐一审批,旨在进一步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环节,减轻机动车停放经营收费单位审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效能。同时,市发改委还将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动态调节机制,原则三年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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