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桂林市发改委印发《关于优化桂林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规范〔2021〕6号),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再逐一进行收费标准审批。
今后,实行政府定价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收费单位自行对照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林业园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建设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即可执行相关收费。
记者从桂林市发改委了解到,以前停车场收费标准审批需要经过收费单位向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材料、待初审符合要求后,会在规定的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内办结。执行新规定之后,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则无需再重复上述手续。
市发改委对市区范围内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再逐一审批,旨在进一步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环节、减轻机动车停放经营收费单位审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效能。同时,市发改委还将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动态调节机制,原则三年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目前,桂林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包括七个类别:
一是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小区或单位围墙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依法施划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收费停车位;
二是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三是驻车换乘停车场;
四是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的停车场;
五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六是市区范围内所有旅游景区(点)配套的停车场;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免交停放服务费的情况
根据《桂林市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免交停放服务费的情况有这些: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 )、 消防、救护、救灾抢险、市政工程 (水 、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 )抢修作业、环卫等特种车辆。
2.办公时间内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公共管理事务,在 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 (相 关凭证:如 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等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以及机场、车站 (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 )、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景区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时段内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机动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后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收费时段。
2.凡在桂林市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取停放服务费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小区或单位围墙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依法施划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收费停车位,其 收费标准按照同路段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特别提醒
行政执法部门暂存暂扣的车辆,在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因车辆所有人 自身原因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来源丨记者周文俊 通讯员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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