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明春等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兴宁区法院供图)
南宁晚报讯(通讯员 李到福 刘银蓉 韦明望 记者 韦薇)昨日上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明春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尹明春作为首要分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30万元;被告人马振提、尹明正等7名骨干成员及积极参加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至13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17万元至108万元不等的刑罚;其他6名一般参加者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尹明春利用在当地混迹多年非法树立的权威,纠集马振提、尹明正、黄益蓥等人继续在横县(现横州市)云表镇一带开设赌场,并在赌场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尹明春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2011年5月,为拓展在赌场的放贷业务,确立和壮大尹明春组织的势力影响,该组织在横县云表镇注册成立“横县广汇信息服务中心”,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且纠集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广汇中心暴力追债,进一步扩大以尹明春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的影响。
从2009年至2018年,该犯罪组织在横县云表镇一带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采取殴打、浸水、威胁、上门滋扰等手段追债,共实施违法犯罪27起,其中非法拘禁9起,故意伤害2起,敲诈勒索5起,开设赌场5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5起,违法事实1起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之外共实施犯罪6起、违法事实2起。该组织成员或犯罪组织实施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导致1人重伤、3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几十万元,获取违法所得千万余元。
以尹明春为首的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姚某因被逼还赌场债务导致精神分裂,韦某等人因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被多次滋扰被迫背井离乡不敢回家,谢某等人被非法侵害后不敢向当地派出所报警,造成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使当地群众不敢通过法律程序控告、报案,对横县云表镇一带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经营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尹明春为首的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尹明春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振提、尹明正、黄益蓥等14名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其他罪名,数罪并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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