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鹿寨县委原常委、鹿寨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陈波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陈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柳州市城中区纪委组织来自城中区各单位的20余名干部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陈波利用担任鹿寨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宣传部部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莫某华、陈某清等人或其相关公司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承揽工程项目、资金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或相关公司送的财物共计164.59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陈波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陈波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其家属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积极退出全部受贿款项。
综上,陈波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案受贿款16459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陈波当庭表示认罚服判,不上诉。
来源/城中法苑、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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