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部分无牌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既不能上牌
也不能购买保险
安全性能差
经常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
带来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今天
警方继续通报今年桂林市发生的
5起涉及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并作相关提示
希望广大市民拒绝驾驶、乘坐此类车辆
安全文明出行
5起发生在桂林市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01
案例一
2021年6月3日7时30分许,秦某某驾驶桂C69***小型轿车沿琴潭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莲花塘村路段时,遇梁某某由西向东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何某某)横穿机动车道,桂C69***小型轿车右侧车头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侧车身中部发生碰撞后,桂C69***小型轿车又与前方由龙某某驾驶的桂CXY***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梁某某、何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秦某某驾驶桂C69***小型普通客车未充分观察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2、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确保安全后再通过,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02
案例二
2021年7月23日9时22分许,邬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助力车由阳朔县兴坪镇高铁站路段的书家堡小学路口驶入道路时,与从兴坪镇往高铁站方向直行由陈某某驾驶的桂CU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邬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实行登记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03
案例三
2021年04月11日20时14分许,阳某某驾驶金彭无号牌电动汽车由灵川驶往潭下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2线1628KM路段与对向行驶石某某驾驶的桂CBH***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当事人阳某某未取保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04
案例四
2021年06月14日14时05分许,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国道322线由兴安县往全州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2线1561KM+80M(界首大洞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蒋某某驾驶的桂CJH10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05
案例五
2021年08月11日17时24分左右,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沿西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兴安镇城区道路西环路欧亚西城国际小区路段变更车道左转弯横过道路时,与同方向行驶行驶在其左侧由韦某某驾驶的桂CP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1、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变更车道左转弯横过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韦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律责任
(一)驾驶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内行驶的,罚款200元。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四)驾驶无保险机动车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
温馨提示
现在,一些不良商家试图“打擦边球”,哄骗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四轮电动车代步。没有合法手续、没有牌照和保险,三、四轮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另外,三、四轮电动车底盘轻、重心高,驾驶过程中容易发生倾斜或侧翻;且车内往往没有安全气囊和儿童座骑等设备,搭乘小孩的情况下,危险系数更高,安全没有保障。
据统计,近5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桂林公安交警部门将持续开展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集中整治行动,对违法上路的车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支持配合!
来源:广西桂林交警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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