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正处长级干部、南宁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周叱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叱利用担任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局长、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郑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323.004762万元。其中,周叱个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56.404762万元,与他人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566.6万元。
周叱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3.0047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周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叱承诺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00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取得,是犯罪未遂;周叱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叱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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