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指的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是利用网络支付形式,接收、流转资金,最终改变资金的流转路径,使非法资金来源“合法化”,以达到规避监管、逃避打击的目的。2021年11月15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蒙某吕等11名被告人分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款罪、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图为2021年9月23日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蒙某吕在明知“跑分”实为帮助网络赌博及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韦某梓、何某枫商议决定共同筹集押金,合伙实施“跑分”,赚取佣金。由蒙某吕负责联系上家与上家结算佣金,将佣金分配给下家,并建立“跑分”QQ群;韦某梓、何某枫负责发展下家,管理“跑分”业务。后蒙某吕、韦某梓、何某枫相继发展被告人何某涛、李某康等人作为下家实施“跑分”活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该“跑分”团伙使用本人及他人银行账户累计“跑分”进账3887万余元,出账3862万余元。
▲图为2021年9月23日庭审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可能会被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2张银行卡及其女友的2张银行卡(均为三件套)出租给被告人韦某贵,后均被韦某贵用于实施上述“跑分”活动。
法院认为
被告人蒙某吕、韦某梓、何某枫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而组织多人予以转账,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枫等8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而使用本人或者他人银行账号予以转账,情节严重;十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韦某龙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自己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十一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图为2021年9月23日庭审现场
被告人蒙某吕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韦某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各被告人用于转账的账户余额,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20部、银行卡69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环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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