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上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英、李某寿、钟某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2021年6月22日早晨,被告人李某英、李某寿到临桂区某老车站附近收购野生动物,共收购“田鸡”28只(虎纹蛙),“山蚂拐”53只(棘胸蛙),“大王蛇”1条(王锦蛇)。当日上午被告人钟某年将自己捕获的“吹风蛇”1条(舟山眼镜蛇)出售给李某英。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英、李某寿收购的28只虎纹蛙为野外种群国家II级保护动物,53只棘胸蛙为国家三有动物,1条王锦蛇为国家三有动物,1条舟山眼镜蛇为国家三有动物并且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经济价值共为15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英、李某寿、钟某年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落实帮教措施,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本罪,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费、鉴定费以及向社会公开道歉等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钟某年家庭经济困难,负担不起生态修复费,法院判决其以植树方式进行替代修复。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并做出承诺,表示将履行好生态修复等责任,今后增强法律意识,绝不再犯。
来源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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