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呐!我家的鸡一夜之间不翼而飞了!
我家的也不见了!这是什么情况?难道是有黄鼠狼??赶紧报警吧!
喂,警察叔叔吗?我要报警!我家的鸡不见了,是不是有黄鼠狼光顾?
同志,此“黄鼠狼”非彼“黄鼠狼”,“黄鼠狼”周某某已被我们抓获!
经调查发现,原来自 2021年2月9日起,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落入法网。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从湖南省江永县驾驶摩托车前往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镇A村,剪断窗户防盗窗,进入欧某甲的家中,在欧某甲家一楼的商店内盗窃了人民币600元及15包香烟,经恭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15包香烟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7元。
2021年3月14日凌晨至2021年3月2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分别窜至恭城县平安镇B村、加会镇C街、D村,盗窃了欧某乙等十余户人饲养的土鸡,并将盗得的部分土鸡低价卖给杀鸡贩。2021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三个杀鸡铺查获了26只土鸡,经恭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26只土鸡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88元。
诉讼经过
2021年10月2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盗窃案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名县人大代表、两名县政协委员以及一名人民监督员旁听了本次庭审。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
被告人周某某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不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而是另辟歪门邪道、不劳而获、以偷为生。生活不会偏袒一个自食其力的人,也不会容忍一个好吃懒做的人。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漏,被告人周某某终将为自己不劳而获的犯罪行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任。
来源:恭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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