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原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副局长陈圣东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圣东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对陈圣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在铲除李家初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发现李家初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而陈圣东充当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犯罪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陈圣东在担任南江派出所所长期间,充当以李家初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对李家初在南江派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博、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以及辖区内的刘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行为不予查处,有案不立或立而不查;此外,2010年至2017年,陈圣东在担任南江派出所所长、玉州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玉林市玉州区辖区内处理涉赌场所以及在办理刑事案件等方面,为张某某、李某某、庞某某和张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圣东身为玉林市公安局南江派出所所长、玉州分局副局长,为徇私情,充当以李家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陈圣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陈圣东充当以李家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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