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赵青益、黄春霞、黎安军、李鑫涛四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涉案货值6亿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近1亿元。对四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13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万元至630万元不等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赵青益长期在广西、云南边境口岸为国内货主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的方式将印度等国家产辣椒干、九里香、茴香等货物伪报原产地为越南申报进境,从中赚取利润。赵青益与广西天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春霞商议由该公司以伪报原产地方式将国内货主订购的货物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报关进境。黎安军、李鑫涛作为国内货主分别在柳州、玉林等地从事进口辣椒干、茴香等香料的经营活动。2017年以来,黎安军、李鑫涛等国内货主长期从印度等国经销商处购买印度等国生产的辣椒干等货物,先行运输至越南,再交由赵青益和黄春霞实际操控的广西天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形式,冒用越南原产地货物的名义申报进口入境,入境后由黎安军、李鑫涛等国内货主进行销售,从而偷逃进口关税。李鑫涛还伙同他人利用青岛海裕沣食品有限公司贸易手册,以伪报贸易方式,以进料加工名义进口印度辣椒干。
采用上述方式,赵青益代理国内货主黎安军、李鑫涛等人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边境小额贸易方式通过边民、广西天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清关走私辣椒干等香料1115柜,偷逃应缴税额607663253.4元;黄春霞通过广西天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国内货主走私辣椒干960票,偷逃应缴税额35611427.51元;黎安军通过赵青益、黄春霞等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走私辣椒干,偷逃应缴税额14673964.04元;李鑫涛通过赵青益、黄春霞、青岛海裕沣公司等走私辣椒干共计偷逃应缴税额6217201.6元。
四被告人在法庭上
法院审理认为柳州中院认为,赵青益、黎安军、李鑫涛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分别共同或者伙同广西天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四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赵青益、黎安军、李鑫涛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黄春霞是广西天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偷逃应缴税额情节特别严重。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四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对赵青益、黄春霞、黎安军、李鑫涛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本案系全国最大的走私辣椒干案件。该案及关联案件涉及广西、山东、江苏、北京等全国多个地方,涉案辣椒干等货物更是销往全国各地,对当时的国内辣椒干等香料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案件侦破以来,海关打掉多个走私团伙,各地法院陆续判决系列案件被告人几十人。
| 来源:龙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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