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田某所在的某酒店《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散播不利于酒店的谣言或者挑拨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的,酒店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田某与三名同事一起吃饭时谈及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发放情况。酒店得知此事后认为,田某在公开场合议论员工工资发放问题,挑拨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酒店为此决定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
案 件 分 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酒店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挑拨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的,酒店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所谓挑拨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是指行为人故意搬弄是非,引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矛盾纠纷。认定员工是否具有此类行为,一般应当考察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损害后果等。
田某只是与三名同事闲谈时提起工资事宜,谈话场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主观上只是发表个人看法,事后未在公司上班时间、工作场合散播,难以认定具有挑拨员工与企业关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其他员工集体表达诉求,致公司员工关系出现紧张状态。
因此,酒店主张田某挑拨员工与企业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仅凭主观论断即认定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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