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结伴去国外“搞钱”?法官告诉你:危险危险很危险!
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判结了4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案,14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严防不法分子在疫情期间偷越国(边)境造成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等10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胡某、胡某文等10人在张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安排下,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乘车到云南省某边境小镇,待天黑后通过乘坐摩托车、步行翻越山路等方式偷越国境至老挝,后10名被告人又分别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首要分子指挥下,介绍、带领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胡某、胡某文等9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胡某等9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涛等2人偷越国境案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涛、周某豪一行五人在刘某成和“江生”的安排下从桂林乘坐飞机到达云南西双版纳。次日,从云南西双版纳乘坐飞机至澜沧,之后被告人王某涛、周某豪等五人在刘某成的安排下,通过乘坐摩托车、步行翻越山路等方式偷越国境至缅甸,后被告人王某涛、周某豪又分别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全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以被告人王某涛、周某豪犯偷越国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唐某吉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唐某吉在其网友“红木”的安排下伙同唐某涛等六人(均另案处理),从全州县乘坐动车至湖南省长沙市,后乘坐飞机到达云南省澜沧县,再从云南省澜沧县偷越国(边)境至缅甸邦康境内,后返回国内被抓获。
全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吉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偷越国境案
被告人刘某受唐某吉(另案处理)的邀约从云南省非法出境到缅甸去“搞钱”。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乘动车到达湖南省长沙市,次日从长沙黄花机场乘飞机到达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后被告人刘某与蒋某键等人联系上后,一起坐车到达云南与缅甸边境,并一起步行翻山到达缅甸境内。2021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4800元(已缴纳)。
全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温馨提示:防疫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安全防线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告诫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安定有序的国边境管理秩序,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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