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落实“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据介绍,自2021年5月31日(含2021年5月31日)起,我省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方面,城乡居民生育三孩按规定可以享受2类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以及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待遇。其中,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与生育有关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等。在病理性保胎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含城镇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病理性保胎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参保人可以按规定进行医保报销。
此外,我省医保部门还加快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加强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推动“出生一件事”线上服务,逐步实现新生儿的参保即时办理、就医即时结算。(记者孙慧通讯员吉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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