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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时代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出借需小心谨慎 不要给自己带来重大隐患

  • 2021-08-23 08:44:03 来源:湖洲日报

出借淘宝店铺,丢了闺蜜、丢了征信、丢了买房资格,这笔账应该怎么算?去年12月,安吉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所有诉讼请求。日,湖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90后”王某在淘宝注册了一家店铺销售转椅。因闺蜜张某想学开网店,王某便将店铺出借给张某经营管理,同时把自己实名注册并与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交由张某,用于收支订单货款。起初几年,为店铺资金周转,张某通过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在网商银行多次进行小额贷款,且都按时归还。2018年,张某再次以王某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向网商银行贷款合计100余万元,并按流程在线签署了贷款合同,借款人为“王某”,贷款人为“网商银行”。网商银行按约将贷款发放至该支付宝账户,但张某逾期未归还贷款。

2020年初,王某因购房需要查询征信,发现因上述贷款逾期未还,导致其个人征信异常,购房计划泡汤。同年11月,王某将张某作为被告、网商银行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以其名义与网商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愿将以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店铺及支付宝账号交给张某使用多年,且王某亦知晓支付宝具有贷款等金融功能,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出借支付宝账号且未与张某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视为默认授权张某使用该支付宝账号贷款功能。网商银行根据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和密码等账户身份要素识别用户身份,并根据该用于经营的淘宝店经营情况进行授信,进而签订涉案贷款合同,已进行了审慎审查,符合善意相对方的特点。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贷款合同的签订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某合法权益等法定无效情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移动支付时代,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已经与个人财产、身份信息紧密捆绑,重要不言而喻。”该案承办法官说,出借支付宝、微信等账号给他人使用,或者泄露相关信息,会给自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甚至可能背负巨额债务。因此,对借支付宝、微信账户或者索要验证码等行为,要慎重行事。(记者宁杰)

标签: 诉讼请求 买房资格 维持原判 订单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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